公司新闻

北京要债:连带责任担保人怎样免责

一、连带责任担保人怎样免责

以下是关于连带责任担保人如何规避其法律责任的常见情况:1.主债务合同无效。

如若主合同由于触犯了法律法规等理由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作为附属合同的担保合同也同样会被宣布不生效力,此时,担保人为不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他在此过程中有明显过失;2.保证期间过期。

若债权人未能尽在保证期间内提出要求,那么担保人将会得到豁免,从而无需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3.未经担保人的书面许可,债权人与债务人私自协商并更改主合同。

如果这种行为导致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加重,那么担保人将不对这部分增加的债务负责;4.主债务已经完全履行完毕。

当主债务得到全面履行后,担保责任自然而然地就会终止;5.债权人主动放弃担保权益。

例如,债权人明确表示不再寻求对担保人的赔偿请求。

总的来说,连带责任担保人想要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以及相关的证据支持。

二、连带责任担保期限多长时间

连带责任担保期限通常为多长时间 连带责任担保的有效期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六个月之内,然而,经有关当事人之间另行约定,这一期限得以延长或缩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六百九十二条明确指出,所谓“保证期间”乃是界定保证人物色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间范围,在此期间,并不存在暂时停止、断

续或更改的情况。

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可另行约定保证期间,但若此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其同时到期结束,则被视作未做任何约定;如未能做出约定或者约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即设定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算起的六个月。

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未有明示或未能确定的情形,保证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进行计算。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连带责任担保人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吗

连带责任担保人是否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 在连带责任担保的情况下,担保人有权向其他担保人进行追偿。

若涉及两位及以上连带担保人为同一笔债务提供担保,且其中一位担保人承担了全部的清偿责任之后,则该担保人可依法向其他连带担保人进行追偿。

对于连带债务人之间的各自所占份额难以确定者,应视作其比例相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的份额确定及追偿权】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在了解连带责任担保人怎样免责之后,我们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方面。比如,在担保关系中,如果主债务发生变更,担保人的责任是否会随之改变?这是许多担保人都可能面临的疑惑。还有,当债权人与债务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时,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障?这些问题在实际的担保事务中常常出现,并且与担保人能否免责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您在连带责任担保方面还有类似的疑问,或者想要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法律规定,请不要犹豫,直接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的法律人士将为您解答。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8102837906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